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(2022年第16期)
索 引 号: | 000014349/2022-83924 | 信息分类: | 市场监管、安全生产监管 / 食品安全监管 / 其他 |
发布机构: |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2-08-29 |
生效日期: | 废止日期: | ||
信息名称: |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(2022年第16期) | ||
文 号: | 关 键 词: |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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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(2022年第16期)
近期,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(2022年第27期)》,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,现将我局对我市经营(使用)不合格食品(餐具)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:
1、南京市江宁区天香府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碗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经查,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10只。经排查分析,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:警告。
2、南京市江宁区天香府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杯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经查,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10只。经排查分析,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:警告。
3、南京市江北新区钱豆豆蔬菜店销售的皱皮椒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经查,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,共计5公斤,货值100元;已销售5公斤,共计5公斤。未召回原因:因销售食用完毕,无法召回。经排查分析,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:没收违法所得25元;罚款500元。
4、 南京市江北新区老范蔬菜店销售的青椒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 经查,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,共计5公斤,货值80元;已销售5公斤,共计5公斤。未召回原因:因销售食用完毕,无法召回。经排查分析,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:没收违法所得20元;罚款500元。
特此公告。
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8月29日